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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於民國89年間的北市內湖公園郭姓女子裸屍命案,被控殺人的呂介閔遭判13年定讞後,檢方驗DNA後,聲請再審。高院今天認定,本案確實有新證據,足認呂介閔應受無罪判決。全案再審並停止呂男刑罰,呂男將獲釋。
以下文章來自: https://tw.news.yahoo.com/內湖裸屍案大逆轉-男囚4年將獲釋-050924235.html回首頁
高院認為,刑事警察局於判決確定後的104年1月間受高檢署委託採集呂介閔的唾液DNA與被害人左乳房棉棒檢出的男性Y染色體DNA進行比對,發現兩者型別不同,因此犯嫌另有其人。
根據民國99年法院確定判決指出,呂介閔和被害人是在加油站打工認 識,成為男女朋友,後來呂介閔移情別戀。
89年7月間,郭女到呂住處爭論,兩人到附近的內湖五號公園談判爭執,呂隨手撿鈍器重擊,把她活活打死;事後再將她衣褲褪去, 偽裝遭人性侵。
全案纏訟期間,法院一、二審都以缺乏直接證據為由,判決呂無罪;經檢察官上訴後,高院更一審時,法官查出,死者乳房上一個咬痕可疑,因而讓案情逆轉,呂被判11年。
全案到更二、更三審時,呂均被加重判刑為13年。最高法院在民國99年間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不過,台灣高檢署檢察官日前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並聲請呂介閔停止刑罰執行。高院今天裁准,全案再審並停止呂男刑罰,呂男將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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